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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徽悬挂的规范

返回列表来源:system 发布日期: 2026-05-21

下面依据 **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(2020 修正)》**,把 “国徽悬挂规范” 整理成清晰、可直接对照执行的要点。

一、哪些机构必须悬挂(强制)

各级人大常委会

各级人民政府

中央军事委员会

各级监察委员会

各级人民法院、专门人民法院

各级人民检察院、专门人民检察院

外交部
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
中央政府驻港、驻澳有关机构

悬挂位置: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,端正、居中、醒目。

二、哪些场所必须悬挂(强制)
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

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;乡 / 民族乡 / 镇人大会场

各级法院、专门法院的审判庭

宪法宣誓场所

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

三、尺寸规范(法定)

通用直径(3 种):

100 cm

80 cm

60 cm

非通用尺度:

按通用尺度成比例放大 / 缩小

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

制作:由国家指定企业统一制作,禁止私自制作、销售。

四、外观与悬挂姿势规范

图案: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,周围谷穗和齿轮,红底金色图案。

悬挂要求:

端正、居中、不歪斜、不倒挂、不遮挡

不得改色、变形、加字、叠加其他标识

品相:严禁悬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、变形或不合规格的国徽。

五、禁止悬挂 / 使用的情形

不得用于:商业广告、商标、日用品、私人活动、娱乐场所等非法定场景。

不得:

在国徽上添加文字、图案、装饰

用作礼品、纪念品、饰品

与其他标志并列叠加、混淆主次

六、法律责任

侮辱、损毁、违规使用国徽:

构成治安违法: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

构成犯罪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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