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徽悬挂的规范
返回列表来源:system 发布日期: 2026-05-21
下面依据 **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(2020 修正)》**,把 “国徽悬挂规范” 整理成清晰、可直接对照执行的要点。
一、哪些机构必须悬挂(强制)
各级人大常委会
各级人民政府
中央军事委员会
各级监察委员会
各级人民法院、专门人民法院
各级人民检察院、专门人民检察院
外交部
国家驻外使馆、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
中央政府驻港、驻澳有关机构
悬挂位置: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,端正、居中、醒目。
二、哪些场所必须悬挂(强制)
北京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
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;乡 / 民族乡 / 镇人大会场
各级法院、专门法院的审判庭
宪法宣誓场所
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
三、尺寸规范(法定)
通用直径(3 种):
100 cm
80 cm
60 cm
非通用尺度:
按通用尺度成比例放大 / 缩小
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
制作:由国家指定企业统一制作,禁止私自制作、销售。
四、外观与悬挂姿势规范
图案: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,周围谷穗和齿轮,红底金色图案。
悬挂要求:
端正、居中、不歪斜、不倒挂、不遮挡
不得改色、变形、加字、叠加其他标识
品相:严禁悬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、变形或不合规格的国徽。
五、禁止悬挂 / 使用的情形
不得用于:商业广告、商标、日用品、私人活动、娱乐场所等非法定场景。
不得:
在国徽上添加文字、图案、装饰
用作礼品、纪念品、饰品
与其他标志并列叠加、混淆主次
六、法律责任
侮辱、损毁、违规使用国徽:
构成治安违法: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
构成犯罪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