悬挂国徽的法定要求
返回列表来源:system 发布日期: 2026-07-15
一、必须悬挂国徽的法定机构
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、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法院、检察院;
中央军委、外交部;
驻外使馆、领馆、外交代表机构;
中央政府驻港澳相关机构;
乡镇政府可以悬挂,细则由省级政府制定。悬挂位置硬性规定:统一置于机关正门上方正中,居中、醒目,不得偏斜、侧挂。

二、必须悬挂国徽的法定场所
天安门城楼、人民大会堂;
县级以上人大会议厅、乡镇人大会场;
各级法院审判庭;
宪法宣誓专用场所;
出入境口岸指定区域。
三、国徽规格、制作与尺寸规范
统一制作主体:仅国家指定企业可制作悬挂式国徽,禁止私自仿制、手工制作不合规国徽。
三种通用标准直径
100cm、80cm、60cm;
特殊尺寸要求:如需放大 / 缩小,必须等比例缩放,图案、色彩、结构不得变形;超大特殊规格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。
图案标准:严格使用法定国徽图样,五星、天安门、谷穗、齿轮、红绶完整齐全,不得删减、卡通化、改色、篡改比例。
品相强制要求:破损、褪色、污损、变形、开裂的国徽严禁悬挂,需及时更换回收。
四、悬挂环境与礼仪规范
悬挂区域整洁庄重,周边不堆放杂物、不张贴广告、不搭配花哨装饰;
室内会场、宣誓场所国徽置于主席台正中上方,高于主席台背景;
户外悬挂做好防护,防止雨淋、暴晒、人为污损;老旧国徽统一回收妥善处置,不得随意丢弃。
五、禁止悬挂、使用国徽的情形(红线)
禁止在商铺、企业门头、私人住宅、私人活动现场悬挂;
禁止用于商业广告、商标、产品包装、文创售卖、直播背景;
禁止用于日常家居陈设、私人庆典、丧葬活动;
非法定机构、非法定场所未经审批,一律不得悬挂国徽;
网络主页、自媒体背景不得违规放置国徽图案。
六、特殊审批规则
法定范围外确需悬挂国徽(大型官方活动、国家级展馆等),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会同主管部门审批,未经批准不得悬挂。
七、监督与法律责任
监管主体: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全国;地方政府统筹辖区;县级政府指定部门日常巡查、整改;市监部门监管国徽生产销售。
违法后果:
违规悬挂、滥用国徽: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整改;
公共场合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国徽:情节较轻处 15 日以下行政拘留;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